魏文松,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特约研究人员
教育法典编纂作为新时代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不仅意味着教育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同时将对法律实施产生联动效应。教育法典编纂与依法治教的时代命题是要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前者旨在塑造“良法”体系,后者强调促成“善治”格局。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伴随着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准确认知和妥善处理依法治教在“法”“治”“教”三个维度面临的转向问题。我国教育立法正在实现从“诸法并行”向“法典统合”的过渡,依法治教需要应对“法”在形式与实质双重层面发生的变化。我国教育治理也在经历从“多元共治”向“厉行法治”的转变,依法治教需要协调“治”在方式与行为上发生的变化。我国教育结构将逐步实现从“分阶教育”向“终身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依法治教需要回应“教”在对象与内容上发生的变化。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明确提出:“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编纂教育法典。”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依赖于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体系的建立健全,为此应当重视教育法典编纂的研究工作,通过确立“良法”来实现教育领域的“善治”。“以良法保障善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实就是法治化。”教育法典编纂作为时下学术界与实务界密切关注的重要话题,其对于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同样具有不可忽略的关键作用。教育法典编纂应当充分体现教育法的跨部门法性质,把自治与管制、软法与硬法融为一体。坚持依法治教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教育领域的具象化与贯彻落实,其能够有效推动良法善治目标的实现。“良法善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最佳境界。”为推动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的有效落实,应当深刻审视教育法典编纂的“良法”塑造功能及其对依法治教的深层次影响,同时还应揭示依法治教将会面临的潜在结构性转向问题。
作为当下教育法治实践的两大重要议题,无论是教育法典编纂,还是依法治教,其核心要义就是要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教育法典编纂旨在形成教育治理之“良法”,依法治教侧重于在“良法”的基础之上实现教育治理之“善治”。良法善治从总体上锚定了教育法典编纂与依法治教的价值定位,隐喻着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和时代命题。
教育法典编纂与依法治教要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
实现良法善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指标。“根据依法治国的原则,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以法律为依据,不能超出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就其内在关系而言,良法是善治的基本前提,善治是良法的主要目标。良法善治目标在教育领域的充分实现,既需要促成教育立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同时也要建立法律实施的保障机制,二者缺一不可。正是因为如此,教育法典编纂与依法治教在实现教育领域良法善治的进程中,各自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二者共同构成了良法善治的“一体两翼”。
为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目标,既需要确立良法,也依赖于良法的实施。教育法典编纂与依法治教相互依存、彼此促进,为有效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需要在制度建构层面积极开展教育法典编纂工作,不断健全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体系。教育法典编纂的直接目的是确保教育领域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形成教育领域的“良法”体系,同时在价值导向上要围绕公民受教育权来构筑规范基础。依法治教的主要目标是促成教育领域的“善治”格局,致力于提升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通过法律实施和教育管理来确保公民受教育权的应然性向实然性转变。编纂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教育法典,不仅能够彰显一个国家的教育治理能力,也有助于反映国家的文明程度与法治水平。
教育法典编纂塑造“良法”体系
教育法典编纂作为新时代教育立法的重要任务,将有助于推动我国教育法治建设迈向新的高度。教育法典编纂不仅强调对分散的现有教育法律规范进行体系整合,同时也需要创制新的教育法律规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着教育领域的“良法”体系,从而全面回应教育法治实践的现实诉求。“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应当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典,有助于整合和完善现有的教育法律制度,形成教育领域的“良法”体系,为实现教育法治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教育法典编纂能够从整体上最大限度理顺现行法律制度的逻辑关系,消除各单行立法之间的隔阂与张力,填补在特定教育领域存在的法律空白。
不可否认,编纂一部能够全面且有效回应教育法治实践诉求的教育法典,属于一项兼具复杂性与艰巨性的立法任务,为此需要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和经验积累。教育法典作为教育领域“良法”体系的文本载体与呈现形式,能够彰显教育立法的权威性、稳定性、可操作性,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充分实现,并且保障教育高质量发展与教育公平。除此之外,教育法典在制定过程中还需要及时回应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出现的新议题,通过明确数字教育发展的法律地位、发展方向和基本要求,为新兴教育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引,从而更好地提升教育法治的实践成效。
依法治教促成“善治”格局
为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目标,不仅需要通过教育法典编纂来塑造“良法”体系,也需要坚持依法治教来促成“善治”格局。从一定意义上讲,“善治”表征着一定的治理效果,同时也是一种治理目的,属于对治理水平的一种定性和衡量。在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法治是实现“善治”的一种最佳路径。依法治教为教育治理和教育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准则和依据,能够有效确保教育活动开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就其治理作用而言,坚持依法治教有助于维护教育秩序,将对教育公平的保障落到实处,为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机制。为更好地促成教育治理的“善治”格局,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需要依靠法治,应当将依法治教作为一种治理准则。
回顾教育法治建设的历史实践,依法治教理念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发展进程。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教”。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系统提出了推进依法治教的中国方案。2016年,《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明确提出“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依靠行政执法等方式实施依法监管转变”。法治在教育领域的具体运用和展开,关键是要坚持依法治教,发挥法治对教育发展的引领功能和保障作用。“依法治教的理念核心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促改革,形成教育场域依法治教的全新格局。”
综上所述,为实现《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的到2027年教育强国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以及到2035年建成教育强国的目标,应当重视法治建设对于教育强国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积极推动教育法典的编纂和研究工作。而与此同时,须予以重视的关键问题是,教育法治建设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教育法典编纂和依法治教之间具有密切的联动效应,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应当在准确阐释教育法典编纂和依法治教之间关系的基础之上,细致发现和深入探讨依法治教可能面临的结构性转向问题,并在揭露问题的同时找到相应的应对之策。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随着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法治教面临着三个维度的转向问题,对此需要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
从“诸法并行”到“法典统合”,集中概括了在我国教育立法发展的变迁过程中,依法治教在“法”的呈现形态与实质内涵上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法”发生的潜在革新是依法治教三维转向的第一向度,主要揭示的是依法治教所凭借和参考的法律制度,在形式和实质层面上将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而且这一变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或依赖于教育法典的编纂。
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脉络与基本特征
追溯历史,我国教育立法建设经历了四十多年的历程,在发展脉络上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恢复重建阶段(1980—1992年),主要制定了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前者有效填补了学位制度的立法空白,对研究生招生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后者是为了规范义务教育,满足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二是快速发展阶段(1993—2003年),主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共6部法律。这一阶段是我国教育立法发展的关键时期,多部教育单行法被制定,满足了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规范需求。三是修改完善阶段(2004年至今),主要是对《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多部法律进行修改。我国教育立法在这一阶段步入了较为稳定的时期,而且能够根据教育发展的变化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两部重要的教育单行法也相继被颁布,进一步填充我国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我国教育立法建设需要完成“六修五立”的立法计划,即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同时也要制定有关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法律的数量增长是一回事,法律的质量和有效性是更加值得关注的事情。”因而,我国教育立法规划中的法律修订工作还需要继续推进。通过上述对我国教育立法发展脉络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归纳出我国教育立法的总体样态和基本特征,即从整体上呈现出“诸法并行”的特征。具体而言,我国教育立法的“诸法并行”特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纵向结构上呈现出多层次的教育法律规范;二是在调整范围上呈现出多类别的教育法律;三是在立法价值理念上呈现出法典化与单行法并行不悖的局面。
教育法典编纂的现实诉求与逻辑进路
编纂一部在规范逻辑上保持统一的教育法典,能够有效推进教育现代化,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制度支撑。我国教育立法的“诸法并行”特征,是教育法治建设的客观现象,具有深厚的立法背景与历史成因,而且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实践密不可分。我国教育单行立法一直以来都呈散状式分布,不具有体系化特征,而且彼此之间缺乏统一的立法价值指导,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教育立法在立法逻辑、规范内容与立法技术上缺乏统一的串联逻辑,从而导致法律制度的内容阙如与体系性特征不彰。正是由于现行教育立法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基于部门法法典化的发展趋势,迫切地需要编纂一部教育法典,以积极有效地回应教育法治建设的实践诉求。
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具体展开,需要探索出一条适合和贴近于我国国情的法典编纂道路,从而为法典编纂提供科学的价值引导和逻辑进路。通过遵循科学的编纂步骤和立法逻辑,并结合教育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可以推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稳步开展,为教育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教育法典编纂可以遵循先制定总则,再制定分则的步骤,同时对于部分新的教育单行法的制定要同步推进,最后出台一部完整的教育法典。教育法典编纂强调对既有教育法律规范展开统筹规划,注重对个别条款进行删繁就简和查漏补缺,并进行具有体系化导向的立法重构。当然,教育法典编纂也难以做到面面俱到,为此需要将教育法典编纂限定在“国民教育”或“学校教育”的范畴之中,走适度法典化的道路,遵循领域法的思维来对整部教育法典进行建构。“领域法以问题意识与综合性治理为导向,超越了部门法意义上的单一化限定,比较契合教育法的‘跨部门’属性,能够为教育法典编纂提供整全性思路。”
依法治教如何回应“法”之转向
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随着教育立法不断走向体系化与法典化,依法治教在规范依据上面临着“法”的深层次转向。经过四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教育立法在总体轮廓上呈现出“诸法并行”的样态,针对不同的教育领域与教育法律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教育单行法。一直以来,依法治教主要是一种单向式法治或回应型法治,强调通过制定单一的教育法律,来应对特定教育领域的具体问题。然而,随着教育法治实践的深入推进,依法治教在规范依据上开始逐步向综合性和交叉性规范需求过渡,很多教育问题的解决需要运用多个法律部门的制度规范。“诸法并行”阶段的教育法律法规可能存在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形,这也将会导致依法治教在实际操作中遇到潜在的阻碍。面临“法”在形式与实质双重层面发生的变化,依法治教需要妥善处理教育立法从“诸法并行”向“法典统合”的转变。
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展开,意味着教育立法建设正致力于建构具有“法典统合”特征的教育法律体系。“法典统合”有助于将分散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和统一,切实提高教育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教育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面对新的挑战,依法治教应更加注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加速重点领域的立法、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和依法治校、大力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强化教育法治队伍建设,实现新常态下依法治教新局面。”在“诸法并行”阶段,我国教育立法呈现出“多点开花”的特点,依法治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陷入规范依据泛化的困境。而在“法典统合”阶段,依法治教更加需要遵守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来规范教育活动。
从“多元共治”到“厉行法治”,系统呈现了在我国教育治理的演进趋势中,依法治教在“治”的方式与行为上将发生一系列关键的转变。“治”发生的潜在革新是依法治教三维转向的第二向度,主要反映了依法治教所采取的治理方式将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而且相应变化的产生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以及教育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具有密切关系。
我国教育治理的模式构造与多元共治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治理采取的主要模式是依政策治教,教育政策成为主导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从依政策治教到依法治教,这一阶段性过渡是我国教育治理模式演进的重要表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教育领域发挥引领价值和指导作用的切实体现。“我国教育治理大致经历了从依政策治教到依法治教再到教育法治的过程,这不仅反映了我国教育治理模式的转变,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教育发展治理观念的深层次变革。”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教育治理模式和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要求。
就教育治理主体的构成而言,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而也就促成了依政策治教的教育治理模式。在我国教育治理体系当中,主要依靠出台各种教育政策来指导教育发展,教育治理具有很强的政策依附性。在依政策治教模式的主导下,我国教育治理形成了包括政府、学校、社会、家庭等多元主体在内的治理局面,因而也就出现了所谓的“多元共治”格局。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
为实现教育强国建设目标,需要持续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能够有效确保教育改革在稳定和正确的轨道上进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现代化发展,就是要“厉行法治”。“厉行法治”强调在教育治理中,需要严格依照法律之规定开展教育工作,确保教育活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这也正是依法治教的核心要求。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教育领域的贯彻实施,我国教育治理模式需要实现从“多元共治”向“厉行法治”的递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是确保教育高质量发展,保障教育公平和公民受教育权以及维护教育秩序的重要举措。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是厉行法治趋势形成的重要基础,能够为教育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确保教育治理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但是,“与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相比,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依法治教在实施层面尚未全面落实”。为此,在教育治理中应当越来越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教育问题,确保依法治教提质增效。随着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和教育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法治理念开始逐渐渗透到教育治理的各个领域。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治的主导作用也将更加突出,为此也就更加强调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以及依法治校。
依法治教如何协调“治”之转向
我国教育治理正在经历从“多元共治”向“厉行法治”的转变,依法治教需要协调“治”在方式与行为上发生的变化。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坚持依法治教应当积极妥善协调“治”的转向问题,正确处理“多元共治”与“厉行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从“多元共治”到“厉行法治”,意味着教育治理将面临深层次的结构性革新,同时也会对依法治教提出新的要求。从“多元共治”到“厉行法治”的转向,也凸显了教育治理理念和方式的深刻变革。“厉行法治”强调要构建更为规范和高效的教育治理格局,从而更好地推动教育强国建设。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教育治理面临着愈发多样化的挑战和问题。传统的单一化教育治理模式已经相对难以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此需要进一步推动教育治理的法治化进程,提高教育治理的整体效能。在法治的轨道上推动教育改革,同样能够确保教育改革的合法性和长效性,而且通过教育改革也能够更好地促进依法治教的深入实施,不断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与此同时,还需强化教育治理的多元属性,加强各教育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共同推动依法治教深入践行的合力。
从“分阶教育”到“终身教育”,充分反映了我国教育结构的深层次变化,依法治教在“教”的对象与内容上有着很大的延伸和内涵式发展。“教”发生的潜在革新是依法治教三维转向的第三向度,不仅体现了教育理念的更新,也涉及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调整。从“分阶教育”到“终身教育”的转向是一个全面且深刻的过程,不仅展现了教育理念的转变,还涉及教育对象的多元化和教育方式的多样化。
我国“分阶教育”的历史演进与功能定位
“分阶教育”的历史演进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功能定位也随着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深化而有所调整。所谓“分阶教育”,主要强调将教育过程划分为不同的阶段,诸如小学、中学、大学等阶段,是与学校教育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分阶教育”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并且不同的教育阶段也都各自占据着重要地位,对受教育者都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伴随着现代数字技术在教育领域的深度适用以及终身教育理念的培植,我国教育结构正在迎来深层次的革新。正是由于教育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教育理念的不断创新,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将会迎来更加具有前瞻性的发展前景。
首先,“分阶教育”保障接受不同阶段教育的受教育者的学习权利能够充分实现。“分阶教育”能够有针对性地回应受教育者的差异化诉求,其核心功能是有效管理学生的个体差异,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分阶教育”依据不同的水平、能力、需求以及兴趣等因素将受教育者进行分阶,能够有效确保不同阶段的受教育者都能在适合自己的学习环境中获得自由学习和全面发展。其次,“分阶教育”为社会发展培养能够满足分工需求的多元人才。“分阶教育”通过将教育程度划分为不同的阶段,能够确立与受教育者年龄、认知水平和发展需求相契合的教育内容,同时也为社会发展输出更多的高质量人才。最后,“分阶教育”有助于建立长效性的多位阶教育发展体制。“分阶教育”更加注重教育的循序渐进,提倡通过分段式教育来建立稳定的人才培养机制,从而确保教育事业建设与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相适配,确保多阶段教育体制能够发挥更为长效的作用。
现代教育发展的终身化与全民化
现代教育发展需要面向终身化与全民化,学习应当伴随公民的一生。正是因为如此,现代教育发展不仅涵盖学校教育在内,更要将教育延伸至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洛克看来,“人们的行为和能力之所以千差万别,教育所起的作用比其他任何事物起的作用都要大”。现代教育发展的终身化意在强调要构建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提倡学习应伴随人的一生,从而成为人的基本权利。从权利保障层面来看,终身受教育权或终身学习权也愈发成为公民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重要地位也愈发凸显。
《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也提出要构建“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也为终身教育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开展终身教育有助于推动学习型社会的构建,形成良好的全民学习氛围,塑造现代社会文明。就其类型构成而言,终身教育包括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非正式教育等多种形式,能够切实满足个人终身学习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教育发展的全民化强调教育的普及性和平等性,即教育应当面向所有公民,每位公民都应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终身化与全民化是现代教育发展不可逆的重要趋势,这也是实现教育强国建设目标不可忽略的关键议题。
依法治教如何回应“教”之转向
为有效回应新时代下“教”之转向,依法治教需要强调依据法律来规范教育行为和管理教育活动,确保教育工作在法治化和规范化轨道上开展。为此,应当根据现代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教育活动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也需要针对新兴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技术,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并强化对终身教育、全民教育的规范和引导。通过构建体系完备的教育法典,并形成逻辑统一、体系严谨的教育法律制度,有助于确保各类教育问题都能得到法律层面的解决依据。针对当下教育法律关系的多样化和新型教育法律问题的出现,应当完善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确保制度设计能够回应教育发展实践。
在数字化时代还应当注重对数字教育中弱势群体教育权益的保障,教育行政机关要确保这类群体能够获得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资源和条件。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现代教育发展需要注重从传统的知识传授转变为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依法治教应当贴近于教育改革与发展趋势,为教育改革提供制度保障。面对教育领域的深层次变革,依法治教需创新治理形式来灵活应对,并且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通过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备,为公民受教育权保障提供更加全面的规范依据。正是因为如此,在编纂教育法典时“应当实现规范教育权力和保障教育权利的双重目的。也就是说,教育法典应当是一部以权利保护为核心、以权力实施为手段的法典”。依法治教同样也需要借助教育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进一步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从而全面回应现代教育发展的终身化与全民化趋势中将会出现的新问题。
总而言之,为更好地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提出的战略规划,应当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教育发展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教和管理水平。教育法典编纂作为新时代教育立法的新任务,是推动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其标志着我国教育法治建设将进入新的阶段。为此,应当正确认知教育法典编纂与依法治教的密切关系,通过教育法典编纂为依法治教注入法治动力,最终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在推进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伴随着教育法典编纂工作的深入推进,应当审慎把握依法治教在法典化时代和数字化时代面临的一系列转向问题。
